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1-00000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9-10
 文  号  临民〔2021〕3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1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园区建设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9月10日



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

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治理,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完善新建住宅区中城市社区工作服务场所在用地、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主要是指社区加强党的建设、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居民群众、开展文体活动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室内场所,以及为完成场所使用配备的必要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等各类用房。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布局和每3000户、10000人左右建立1个社区的标准,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统筹确定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布点。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对于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地块,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要求。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选址应选在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原则上应独立于住宅楼。做到合理布局、集中设置,要有利于社区治理、方便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所在的位置,不是单独建设的,要明确楼号、在楼内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详细内容和附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要征求开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合理意见要予以采纳。

第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要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要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在首期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办理开发经营许可手续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项目开发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见附件1)。

第八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对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进行验收,形成《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书》(见附件2),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为项目开发企业办理住宅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根据开发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书》等申请材料,一并为项目所在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后,街道(乡镇)、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使用方案,将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区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售,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本办法所指城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建或建成的小区,凡规划图纸上标注的公共服务用房,参照本办法将房屋使用和产权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附件:1、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示范文本)

    2、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书(示范文本)

  
附件【附件1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示范文本).docx
附件【附件2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书(示范文本).docx
相关文章:
  • 《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上一条:关于临沂市第三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下一条:关于做好第六届沂蒙和谐使者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临沂市民政局主办  市政府网站群技术支持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楼5-8层)
    电话:0539-7200966  传真:0539-7200917  信访办:0539-7200939  邮箱:mzj_bgs@ly.shandong.cn  邮编:276000
    ICP备案号:鲁ICP备0502365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19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