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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1-000005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9-1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10   作者: 点击数:  

政策背景

当前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成时限和移交手续各个县区不够统一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不够明确清晰。

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出台目的

为加强城市社区治理,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完善新建住宅区中城市社区工作服务场所在用地、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重要举措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布局和每3000户、10000人左右建立1个社区的标准,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统筹确定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布点。

明确提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要求。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选址应选在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原则上应独立于住宅楼。做到合理布局、集中设置,要有利于社区治理、方便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成时限和移交手续。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要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要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在首期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开发经营许可手续前,项目开发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进行验收,形成《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书》。根据开发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书》等申请材料,一并为项目所在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做好移交后的管理使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后,街道(乡镇)、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使用方案,将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区组织部、民政局备案。街道(乡镇)、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售,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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