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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5-000008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04-30
 文  号  临民〔2025〕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5-04-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提高殡仪馆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增加遗体冷藏服务的有效供给,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4月29日


临沂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群众权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动移风易俗,规范遗体接运和殡葬管理服务秩序,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遗体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鲁民〔2018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遗体运输车辆登记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遗体运输车辆包括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购置用于遗体运输的车辆(以下简称殡仪馆车辆)和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用于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补充运力而提供遗体运输的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遗体接运总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车辆,严格控制社会车辆数量。

条 遗体运输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民政部、工信部门批准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名录内殡仪车辆配置要求,车身统一喷涂殡仪专用车标识及监督投诉服务电话。

条 辆驾驶人应当向属地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车辆相关证明(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据等)及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等证照。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同步通报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条 县级民政部门、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与社会车辆驾驶人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督和工作指导。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负责遗体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统一管理,包含车辆准入、退出、日常调度、管理、处罚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日常监督、信访核查等工作。

条 遗体运输车辆首次备案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遗体运输服务资格证》(有效期1年)。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组织实施社会车辆年度服务评估据车辆状况、服务质量等评估结果,依程序签订下一年度服务协议并换发《遗体运输服务资格证》。

条 遗体运输车辆要纳入全市智慧殡葬服务系统管理,接受车辆轨迹和影音实时监测,接受车辆统一调度。

条 存在安全隐患或逾期未检的遗体运输车辆不得运行。达到报废标准遗体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报废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更新车辆,重新备案登记,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得投入运营。社会车辆报废标准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执行,累计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满10年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十条 社会车辆不得异地(跨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区域)接运遗体,异地死亡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逝者家属要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十一条 在养老机构内死亡及医疗机构太平间存放的遗体应当由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车辆或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指定社会车辆运送,其他社会车辆不得擅自承运,养老、医疗等机构应当建立遗体交接制度,做好遗体流向登记。

十二条 安机关在工作中临时运输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可使用其他车辆承运,并协助公立殡葬服务机构联系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对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特殊遗体储存协议》或《特殊遗体情况说明》的遗体,不予接收。


第三章 遗体运输车辆驾驶人

第十条 社会车辆实行一车一人一证管理,每台遗体运输车辆对应唯一驾驶人,且驾驶人须同时持有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须为驾驶人本人)与承运车辆对应的《遗体运输服务资格证》。《遗体运输服务资格证》申领人须为实际驾驶人,禁止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驾驶人的,新驾驶人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证,原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  遗体运输车辆须及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运行车内卫生整洁,接运遗体期间按要求做好车辆消毒,符合卫生防疫标准。车辆运行过程中,实行实时监控,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遗体运输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六条 遗体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单尸单运制度,每次接运仅允许载运一具遗体,不得混运多具遗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十七条 遗体运输车辆进入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时应按规定沿指定通道依次排队,限速行驶,于指定区域停放。驾驶人完成遗体交接后,不得在业务大厅、悼念区等非工作区域滞留活动范围限定于车辆停放区、驾驶室及配套休息室,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遗体处置作业区严禁代替丧属办理火化手续、选购殡葬用品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驾驶人年龄应当符合国家客货车驾驶资格条件为人正派、品行端正、热心待人、诚实可靠,无酒驾、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职业,抚慰丧属,积极劝导丧属不在道路举行丧仪沿途抛撒冥纸冥币、燃放鞭炮。积极宣传殡葬改革举措,不在城区及镇驻地等公共场所高音播放哀乐,做新时代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倡导者

二十  驾驶人应接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管理和运务调配。恪守职业操守,坚守工作岗位,按时达接运地点,不得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接运遗体。

二十一  驾驶人不得向丧属推销、兜售或变相强制销售任何丧葬用品,建议”“推荐等名义暗示丧属购买指定商家商品,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丧属索要财物。严禁与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工作人员、红白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仪服务人员合谋,直接或间接对丧属进行道德绑架和面子绑架,向丧属兜售封建迷信物品,推销骨灰盒、棺木、寿衣等丧葬用品。

条 遗体运输车辆需投保商业责任险,减轻事故风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运输遗体车辆的执法力度,认真履行遗体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责,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一)民政部门:加强对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的业务指导,做好遗体运输车辆备案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遗体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监管,查处遗体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牌、涉证,驾驶非法改装、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实施监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运输工作,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并第一时间通报民政部门处置。

(三)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死亡医学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遗体交接,做好转运信息登记。指导遗体运输车辆及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因各类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异地接运遗体过程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四  遗体运输车辆接运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承运、取消承运资格等相应处理,由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进行公开通报并公示

)直接或间接向逝者家属索要财物;

)擅自跨区域异地接运遗体;

代替丧属办理火化手续、选购殡葬用品等相关业务;

(四)直接或间接诱导丧属进行高价消费

(五)引导、协助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负面舆情;

(六)引导、协助参与遗体土葬、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接受公立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监督管理、运务调度等行为;

)未按规定使用智慧殡葬系统或篡改监控数据;
(九)违反卫生防疫规定处置遗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3个月。上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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