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2020〕64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沂市民政局信访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日
临沂市民政局信访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条例》以及临沂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四条登记
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登记时,应如实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数和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五条转送交办
依法应当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应进行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
(一)转送。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事项转送到有权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本级业务科室或下级机关。
(二)交办。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六条告知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受理告知
1.受理告知:对按规定应当受理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2.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
(二)不予受理告知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区分不同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4.对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不予受理的;
5.对重复信访事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不再受理告知
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区分不同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1.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3.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四)延期告知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办理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应当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研究论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一)处理意见。对出具《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申请延期),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复查(复核)意见。对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送达
信访事项告知及处理意见的送达,可以邮寄,也可以采用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九条督查督办
下级民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函、派人督办、约谈等方式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条归档
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书等资料。对已经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以便检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