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推动政策落实、问题解决、矛盾化解、息诉息访为目标,推动民政信访形式持续好转,民政信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新时代我市民政信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条例》以及临沂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民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关于信访工作规范。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局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相关举措
(一)登记
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登记时,应如实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数和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
(二) 转送交办
依法应当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应进行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
(三) 告知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 办理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应当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研究论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五) 督查督办
下级民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函、派人督办、约谈等方式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 归档
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书等资料。对已经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以便检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