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函〔2018〕108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36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张烨代表:
您《关于普及发放0—9周岁残疾儿童生活补助费的建议》的建议我们已经收到,感谢您对儿童的关心和关爱,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于您的建议,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答复如下:
2014年我市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精神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四类儿童发放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基本生活费。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执行发放每人每月720元的基本生活费。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范围外困难儿童的不断增多,我们已反馈上级部门,建议制定出台范围更广,保障标准更高的保障制度。近期,我们也积极协调市政府、市财政局要求扩大保障范围,尽快解决现有制度保障范围外的困难儿童生活困难的问题。
2018年7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刘湘德 责任科室:社会事务科
电话:720092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